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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洛学院流动人口管理制度
2012-12-21 10:45  
1、本制度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,在属地从事务工、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,异地居住,男18-55,女16-49岁的育龄人群(简称流动人口)。
2、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地前,应持结婚证、身份证、介绍信在户籍地乡镇(办事处),办理婚育证明后,方可离开。
3、已婚育龄妇女(未绝育者,在离开户籍地时,必须按照“六个一”履行手续,即交一份申请,在离开户籍地时,进行一次“环孕情监测”,留一份详细地址,办一份婚育证明,至异地居住后,每季邮一份“环孕情监测”证明),并每年回乡进行一次面检。
4、流动人口已生育子女的,在流出前必须采取相应的节育手术,在异地生育子女的,必须在3日之内向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情况,在相应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节育措施。
5、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,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知后,逾期不补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,由其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告知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6、咨意包庇,为违法生育提供生育场所的,处以1000-5000元罚款。
7、房屋出租户收容、接纳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,除对流动人口按规定处理以外,处罚房屋出租户300-500元罚款。
8、流动人口拒不接受面检的,一次性处罚1000元以上罚款,由担保人代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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